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2006]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助学扶志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捐赠活动,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直接受益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捐赠,是指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辖区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所捐赠的款、物;捐赠人,是指有意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自然人或法入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或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公室;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最终受益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 教育捐赠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的助学政策,市成立教育捐赠机构——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志办),设在市教育局,捐赠人所捐款物,如未指定受益人,均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接收和管理;如指定受益入,既可由受益人所在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接收
和管理,也可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公室接收和管理,并将捐赠的款物用在受益人身上。
第二章捐赠款物的接收
第五条捐赠入所捐款物必须是捐赠人权属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赠的款物,受赠人应按程序办理受赠手续并接受捐赠。
第七条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或物品。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入应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款物金额和兑现时间的捐赠协议。
第八条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据。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捐赠5千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助学扶志办赠送纪念牌匾。其他捐赠者由市助学扶志办赠送纪念品(单位5千元以上,个人1千元以上),对所有捐赠单位、个人寄发感谢信,以表谢忱。
第九条个人捐赠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捐赠在5万元以上的(外汇折合人民币计),可根据捐赠人本人意愿,由市助学扶志办安排举行捐赠仪式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入进行公开宣传报道的,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三章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对捐赠款设立专项账户,专项管理;对捐赠款物建立分类登记表册。捐赠人捐赠的外汇,受赠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接收捐赠。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必须如实答复。
第四章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二条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所募集到的钱物,全部用于扶持户籍或学籍在清远市内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所募集到的钱物用于帮助以下情况的学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
2、父母双亡,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儿;
3、遭受重大突发事故或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极度贫困的学生;
4、冢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
5、其他视情况有必要进行扶助的学生。
第十四条款物发放程序:市助学扶志办做好全市助学扶志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原则上负责帮助市直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由学生个人申请,级组推荐,学校初审,张榜公示后,再由学校统一汇总上报市助学扶志办,由市助学扶志办讨论研究,提出是否对申请人发放扶助款物以及确定发放额度的意见。凡一次发放额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助学扶志办报助学扶志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发放。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前由市助学扶志办下达扶助指标,1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
续。市职业技术学院、市妇联、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及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款物发放程序自行制订,并报市助学扶志办备案。
第十五条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其所捐赠的款物原则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用于所指定的受益人。如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受益人的,经捐赠人同意,可以调剂分配。
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资金数额较大者,可在市助学扶志办设立专项教育扶助基金,按捐赠人意愿命名并指定用于受教育的受益对象。
第十七条发放捐赠款物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市和各县(市、区)助学扶志办接受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为教育开展义演等募捐活动的,按照义演募捐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捐赠单位和个人所捐赠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助学扶志办日常运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助学扶志办每年3万元的运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助学扶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